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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部门预算(2018年)

时间:2017-12-20 10:55来源:未知 点击: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领导检查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及工作部署。
(二)紧紧围绕区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超前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主动提出建议,协助拟订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之间的工作。 
(四)负责区政府日常文书处理,区政府各种会议事务和区政府、区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五)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和区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报告;指导全区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六)负责处理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及时采编各类信息,全面反映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为区政府领导决策服务。 
(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有关问题。
(八)做好区领导外出、下基层、来宾接待等服务工作。
(九)负责区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街道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归口管理区政府法制办、区信息中心等部门。
(十一)办理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区政府办公室
2、区信息中心
3、区民委
4、区法制办
5、人防办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636.43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31.09万元,下降4.66%,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管理。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数636.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36.43万元。
三、2018年一般共公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数432.8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95.99万元,日常公用经费36.84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数为395.99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57.53万元,下降12.69%,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管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遗嘱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数为36.84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11.04万元,增长42.79%,主要是因为提高定额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取暖费、水电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四、关于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共安排7.4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78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0.18万元,增长30%,主要是因为提高人员定额经费;公务用车保有量2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7万元,与上年预算相同。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本表无数据。
六、关于2018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收支总预算636.43万元。
七、关于2018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收入总预算数636.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36.43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31.09万元,下降4.66%,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管理。
八、关于2018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支出总预算数636.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2.83万元,项目支出203.6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31.09万元,下降4.66%,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管理。
九、关于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的说明
2018年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故本表无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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